四式游泳比賽規則:
SW 4 出發
SW 4.1 自由式、蛙式、蝶式及個人混合式比賽應採跳水方式出發。
當裁判長鳴一長笛聲時(SW2.1.5),選手即應雙足站上出發台。
發令員喊〝預備〞(take Your marks)口令,
選手應立即採取準備出發姿勢,
並至少一足立於出發台之前緣,雙手之位置不受限。
當全部選手均已就位靜止不動時,發令員即發出出發信號。
SW4.2 仰泳及混合式接力第一棒比賽開始應於水中出發。
當裁判長鳴第一聲長笛音時(SW2.1.5),選手應立即下水;
裁判長再次鳴一長笛聲,全部選手均須返回出發位置,
不得故意拖延(SW6.1)。
當全部選手均已就出發位置時,發令員可下達〝預備〞口令,
俟選手均已靜止時,發令員即發出出發信號。
SW4.3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及其他國際游泳總會FINA之比賽中,
〝預備〞之口令應使用英語“take Your marks”,
且每一出發台前應裝設一同步之擴音器。
SW4.4任何選手若在信號發出前出發,則應被取消資格。
出發信號發出後,發現有犯規者,則比賽繼續,
俟該項比賽完後,填寫犯規檢察單取消犯規選手資格。
如果犯規出現在出發信號之前,則出發信號不必發出,
但應將其餘選手召回並予重新出發。
SW 5 自由式
SW 5.1 自由式是指比賽選手可採用任何姿勢進行比賽。
但在個人混合式或混合式接力時,自由式則指仰式、蛙式或蝶式以外之姿勢。
SW 5.2 自由式比賽時,選手在每一轉身及游畢全程時,
必須以身體之任何部分碰觸池端。
SW 5.3 比賽過程中,選手身體的任一部分必須維持在水面上,
除了出發及轉身後許可選手在水中做15公尺潛泳,
而到達15公尺時,頭部必須露出水面。
SW 6 仰式
SW 6.1 在出發信號響前,選手應於水中面向出發台排成一列,
並以雙手握出發把手。
禁止將腳趾踏在溢水溝或曲趾扣於溢水溝之邊緣。
SW6.2 在出發信號響起至轉身,選手均應保持以背部朝下的仰姿游完全程,
除轉身規定SW6.4外,在游程中均必須保持上述姿勢。
此種正規姿勢得包括身體之縱軸滾動,
但不得滾動超過水平90度以上。惟頭部姿勢與此無關。
SW 6.3 在比賽全程中選手之部分身體必須露出水面前進,
除了在出發及轉身後,許可選手在水中做15公尺仰潛,
而到達15公尺時,頭部必須露出水面,否則以犯規論。
SW 6.4 當轉身時,兩臂與胸部可以翻成俯臥,
繼而用單手或雙手划動使身體前滾翻,
惟在轉動之過程中,可用腳踢或手臂划動,但肢體必須連貫動作,
而滾轉後雙腳蹬出時,必須以背向下仰姿進行。
SW 6.5 在游至終點,選手必須以仰姿觸壁。
SW 7 蛙式
SW 7.1 自出發及每次轉身後,第一次划臂動作開始,
身體必須保持俯姿,且任何時候均不許翻轉成背部朝下。
比賽過程必須以一次划臂及一次蹬腿之週期順序進行。
SW 7.2 兩臂划水動作應同時,並在同一水平面上,不可有輪換與交替的動作。
SW 7.3 兩手應於水面或水面下同時自胸部向前伸出,
肘部除轉身或到達終點最後一次划手外,
不可露出水面上,雙手必須在水面上或水中回復,
除了出發及每次轉身後第一次划臂外,
兩手之後划動作均不可超過臀線位置。
SW 7.4 每一蛙泳週期動作中,頭部必須部分露出水面一次。
出發及每次轉身後,選手可做一次的長划臂動作,
當第二次划臂至最寬部分內收之前,頭部則必須露出水面。
而在身體完全潛於水中時,允許在蛙泳蹬腿前做一次蝶式踢腳,
此後蛙泳蹬腿之動作應同時,並同一水平面上不可輪換。
SW 7.5 在蹬腿時,兩足必須向外向後蹬,
不得以剪式與上下打水或蝶式踢腳之動作進行,
除了規則7.4蝶式踢腳動作之規定外,兩足露出水面是被允許的。
SW 7.6 在每次轉身及抵達終點時,
均應用兩手在水面上或水面下同時觸碰池端。
觸碰池端前的最後划臂,頭可以潛入水中,
但不得以連續划手潛水的動作觸壁。
SW 8 蝶式
SW 8.1 除轉身外,於整個泳程中身體必須保持俯姿,
且任何時間均不許翻轉成背部朝下。
SW 8.2 兩臂動作必須同時一致,在水面上同時揮向前方,
在水面下同時後划,直到比賽終了。
SW8.3 兩足動作必須同時一致,兩腿及兩足允許同時在垂直面動作,
惟兩足或兩腿無需在同一水平線上,
且不得交互動作,用蛙腳的動作是不允許的。
SW 8.4 在每次轉身及抵達終點時,兩手必須在水面上或水面下同時觸碰池端。
SW 8.5 出發及轉身時,身體浮出水面之前,
許可有一次或多次踢腿並藉雙臂一次划水,使身體浮出水面。
在每次出發與轉身時,許可在水中做15公尺潛泳,
以頭部為準必須露出水面,其餘週期動作均需露出水面,
且必須保持此姿勢到下次轉身或到達終點。
SW 9 混合式
SW9.1 個人混合式項目,選手應依以下四種泳式次序進行-
● 蝶式→仰式→蛙式→自由式
SW9.2 團體混合式接力項目,選手應依以下四種泳式次序進行-
● 仰式→蛙式→蝶式→自由式
SW9.3 每一分段,選手必須遵照分段有關規則之規定泳式游完全程。
SW 10 比賽
SW 10.1 選手應獨自游畢全程才算合格。
SW 10.2 選手必須於其出發之同一水道游完全程。
SW 10.3 在所有比賽項目中,選手的轉身必須以肢體觸碰池壁完成。
轉身後均從池壁蹬出,不許跨越水道或在池底跨步、行走。
SW 10.4 自由式項目或混合式項目之自由式部分,
選手雖不致因站立池底而被取消資格,但不應發生走步情形。
SW 10.5 不允許攀拉水道繩。
SW 10.6 比賽時選手越過水道或妨礙他人時應取消其資格。
如屬故意違規,裁判長應將事件報告主辦單位及犯規者所屬之單位。
SW 10.7 於比賽中,選手不許使用或穿戴任何可增加速度浮力或
耐力之配備,但可配戴護目鏡。
SW 10.8 任一非該項比賽選手,在該項選手未完成比賽前擅自入池,
則應取消其在同一賽會中的下一個比賽項目之比賽資格。
SW 10.9 每一接力隊應由四位同一單位選手組成。
SW10.10 在接力比賽之團隊選手中,如在隊友觸碰池端之前,
其雙足離開出發台,應被取消資格。
SW10.11 任一接力團隊,在比賽中如有任何非指定接力隊員,
或在其他隊員尚未游畢之前,
即擅自入池,則該隊員所屬之團隊應被取消資格。
SW10.12 接力團隊隊員及其出賽次序必須於比賽之前予以指定。
每一接力隊員於該項比賽之中僅可出賽一次。
在預賽及決賽之隊員及次序均可改換,只要在比賽表上正確的列名即可。
如已填妥出場棒次表而不能出場,需提出醫療證明,否則不予更正遞補。
SW10.13 凡完成個人比賽項目或團隊接力完成個人部分的選手,
必須儘快離開池畔以免妨礙其他未比賽完畢之選手,
否則違規之個人或接力團隊應被取消資格。
SW10.14 若犯規行為有危害某一選手之獲勝機會時,
則裁判長有權准其參加次一輪預賽,
或犯規行為發生於決賽時,則裁判長可命令重賽或補賽。
SW10.15 不准裝設配速調整器或任何類似裝備參賽。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公佈『中華民國游泳規則』
http://www.swimming.org.tw/about_swim/about_1_page.asp?file=DB26080952561.htm
中華民國游泳規則 2005~2009 網 路分享版
http://tysrca.myweb.hinet.net/doc/sw2006.htm
國際游聯游泳競賽規則﹝2005 – 2009﹞
http://www.hkssf-nt.org.hk/district/primary/Rules/FIFA(2005-2009).pdf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