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臺南市龍舟錦標賽比賽規則
一、凡參加本龍舟競賽者,均須遵守本規則之各項規定。
二、競賽距離定為大型 三百公尺 ,小型 三百公尺 。
三、凡參加競賽隊員是學生者必須攜帶生證,
公務組必須有單位證明文件或在職證明文件即可,
其他攜帶國民身份證及足以證明身份之證件。
四、凡參加競賽隊,須在大會開幕前一小時抵達隊員休息室(另訂),
出賽隊名單及身份證件或學生證(限報名有案者)應於出賽前半小時,
送交大會檢錄處聽候點名,遲到者以棄權論、
每人只准參加同組別一隊(舵手除外)可跨組報名,
不得有冒名頂替情事,如經查覺有冒名頂替者,
即取消該隊隊員之個人競賽資格,並不得離船,由競賽組收回划漿,
其遺缺亦不得由該隊其他隊員遞補,否則取消該隊資格,
各隊對比賽隊員資格有疑問,須在賽前60分提出,賽後不得提出異議。
五、須按指定時間將自己之龍舟划到競賽之起點,
如延誤時間而遲到五分鐘時,以失敗論。
六、各隊不得攜帶自備划漿。
七、發令員未嗚槍前,不得出發,否則以犯規論,
二次犯規者,取消該隊競賽資格。
八、各隊須依抽定道次划行,到達終點時,
必須遵照規定航道划至指定地點交船,不得阻礙競賽之進行,
否則以犯規論,取消其競賽資格。
九、大型龍舟分道,以起點至終點為止。
小型龍舟分道,以起點至終點奪標為止。
十、大型龍舟槳手一律採用坐姿划槳,違者判取消該隊競賽資格。
坐姿姿勢之判定係以槳手划槳時應面向船首,雙腳較臀部距船首為近,
且臀部不離開座位為準,是否違規由大會姿勢檢查員判定,
小型龍舟划姿不限。
十一、舵手不得助划,違者取消該隊競賽資格,
助划之判定由大會裁判組設置舵手姿勢檢查員擔任。
十二、到達終點時,大型龍舟以船頭到達終點先後決定名次;
小型龍舟以搶得標旗為優勝,唯搶標旗時,
不得強奪他隊已搶得之標旗,違者以犯規論,取消其競賽資格。
附註:
(1)搶取標旗離開標筒時,即視為已取得標旗論。
(2)取得標旗後,搶標者跌入水中,亦以取標旗論。
(3)搶標旗時標旗尚未離開旗筒,而被他隊搶取者,
以得標旗者為優勝,但不得有粗暴不當之行為,否則以失敗論。
(4)兩隊均未搶得標旗時,抽籤決定之。
(5)兩隊同時搶取標旗時其時間在五秒鐘以內時,抽籤決定勝敗。
十三、檢錄處設在起點岸邊,檢查競賽隊員身份。
十四、競賽隊員登舟處為起點岸邊。
十五、競賽時龍舟抵達終點後,
各組應靜候大會準備之快艇拖回起點,不得違抗。
十六、檢錄後不得離開檢錄處,否則以棄權論。
十七、每場比賽實際與賽人數,除鼓手、舵手不可缺額外,
大型龍舟槳手應有12人以上,小型龍舟槳生應有10人,違者以棄權論。
十八、競賽日(6月2至6月6日 )除因特殊情況,由大會宣佈延期舉行外,
不受天侯影響(如遇風雨)亦照常競賽。
十九、各隊舵手可外借,但得自行負責,同一舵手可參加二隊以上。
二十、比賽槍響後若隊員掉下水時,不論是否故意,即以該隊失敗論。
如大會提供之龍舟和舵手等設施發生不可抗力之設施故障,
應予重賽. 不得提出異議。
廿一、如故意損壞龍舟上任何設備者,應照價賠償,不得提出異議。
廿二、競賽槍響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暫停競賽。
廿三、女子隊除舵手外,不得有男性參加,但男子隊可容許女性隊員參加。
廿四、競賽前後如有違反大會一切規定者,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倘有特殊情形發生時,得會同警方處理。
廿五、競賽時任何一隊在預備令至槍響後,划漿要離開水面,
不論站姿或坐姿,大型龍舟或小型龍舟均應遵守此項規定,
但舟舵不受此限,第一次犯規時,予以警告,
第二次犯規時,即取消該隊競賽資格。
廿六、衝出分道線,進入他道時,以失敗論;
但因船隻遇不可抗力情況而偏離水道經裁判判定屬實,
並經裁判長判決該場重賽時,該場各隊必須重賽,否則以棄權論。
廿七、對大會裁判之判決如有異議,得於在該場比賽後60鐘內提出申訴,
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
廿八、凡參加競賽隊伍,競賽時均須使用鑼鼓,不得使用哨子,
如發現使用哨子者,即取消該隊競賽資格。
廿九、各隊隊員之服裝應整齊劃一。
三十、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由籌備委員會隨時修正之。